(麻坡17日讯)超市柜台女收银员联合母亲、舅舅和兄长偷窃生活用品,原被控盗窃罪的母女二人遭改控不诚实接收或收藏赃物,各被判罚款2000令吉。
54岁的被告莎妮法和27岁被告英丹法祖拉,原本面对刑事法典第379条文的指控,惟控方在麻坡第一推事庭女推事苏扎娜的谕令下修改控状,2名被告则在交替控状下选择认罪。
控状指出,2名被告涉嫌在今年5月27日下午5时40分许,在巴冬的一间民宅中藏匿从超市搜刮回来的货品,包括14包衣服柔软剂、10瓶各种品牌的食用油、三包白米、漂白水和洗衣粉,触犯了刑事法典第41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34条文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处监禁最长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而母女二人在认罪以后,各被判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入狱5个月作为替代刑罚。
上述案件由主控官雅斯敏副检察司负责检控,2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则是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律师莎其娜。
两名被告在下庭后,已在亲友的陪同下缴付完罚款并离开法庭。
根据案情指出,柜台女收银员疑与母亲、舅舅和兄长串谋偷窃超市内的物品,他们用手推车装满各种货品却没有扫描径直离开超市,导致店家损失约3000令吉,行窃全程也遭监视器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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