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6日讯)涉及在汝来新镇广场(Nilai Square)以菜刀和曲棍球棍伤人,3名男子今早在芙蓉推事庭面控2项罪行,皆否认有罪。
3人第一项控状被控《刑事法典》第324条文(蓄意伤人);第二项控状,3名被告与受害人在《刑事法典》第148条文(持械骚乱)下被控。
面对第一项控状,3名被告G R 哈利纳登(G R Hari Nathan,29岁)、S纳登古玛(S Nantha Kumar,37岁)及M 马迪亚拉甘(M Mathialagan,34岁),他们被控于2025年6月23日,凌晨约2时30分,在汝来新镇广场一间快餐店前,合谋使用武器伤害30岁的男子J纳温迪仁(J Navinthiran),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蓄意伤人)。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10年,或罚款、鞭笞,或其中两项兼施。
主控官娜蒂雅依扎蒂副检察司在庭上建议,每名被告以1万令吉保外,同时不得骚扰受害人或证人。
无论如何,推事赛夫沙育迪最终获准G R哈利纳登以5000令吉保释,至于S纳登古玛及M 马迪亚拉甘则各以7000令吉保释。
此外,3名被告以及受害人J纳温迪仁被控于与上述同一日期、时间及地点,参与一场持械骚乱,并携带折叠刀、菜刀及曲棍球棍作为攻击性武器,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48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这项控状下,G R哈利纳登及J纳温迪仁皆不认罪,两人获准以2500令吉保外候审;而承认有罪的S纳登古玛及M 马迪亚拉甘则各被判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将面临5个月监禁。
此案主控官为聂诺阿琪拉副检察司;被告则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委派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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