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我国人民得到了一个好消息,那就是卫生部长与联邦政府正式撤回针对液态尼古丁案的上诉。
事情的背景是这样子的:2023年,时任卫生部长将电子烟所使用的液体及凝胶尼古丁,从《1952年毒物法令》的毒物清单中除名。高庭今年5月裁定,这项决定欠缺充分及适当的程序,包括没有对毒药局进行有效咨询,因此判定有关除名决定不合法。政府原本提出上诉,如今却选择全面撤回。这意味著,高庭的判决将成为接下来政策执行的重要法律基础。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面对尼古丁这种具有高度成瘾性的物质,政府最终必须做出对人民,尤其是下一代最有利的公共卫生决定。
当然,为什么当初要把液态尼古丁从毒物清单中除名?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政府希望让电子烟产品进入更明确的监管与税收体系。换句话说,电子烟不再只是一个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产品,而是可以被征税、规范和管理。但问题也正是在这里。当我们面对一种会让人上瘾的产品时,政府究竟应该优先考虑什么?是如何从中取得税收,还是如何减少人民,特别是年轻人对尼古丁的依赖?
答案不是应该很清楚吗?公共卫生不能因为财政收入而被放在次要位置。我们可以讨论电子烟应该如何监管,也可以讨论如何通过税收、年龄限制、销售管制等方式减少危害。但如果一种产品含有高度成瘾性的尼古丁,我们就不应该因为它“可以征税”,便让它在社会上看起来像普通消费品一样正常。因为监管不只是决定产品能不能卖,也会影响社会如何看待这个产品。一个产品越是被正常化,尤其是在儿童和青少年眼中,就越可能降低他们对其危害的警觉,增加尝试的意愿。
其实,电子烟政策之所以难,正是因为我们一直面对一个问题:我们究竟应该把电子烟当成一种普通消费产品,还是一种含有高度成瘾性物质、需要严格管制的产品?
如果政府一方面告诉年轻人尼古丁会造成成瘾,另一方面却让市场上充斥著各种口味、包装和营销方式的电子烟,甚至让年轻人容易接触到这些产品,那么我们传递给他们的讯息就会变得非常矛盾。而这正是我们最不应该做的事情。因此,撤回上诉是正确的一步,但它绝对不是终点。
接下来,我希望卫生部可以尽快回答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尼古丁电子烟目前到底能不能合法零售?如果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毒物法令》与《2024年公共卫生烟草与吸烟产品管制法令》之间究竟如何衔接?政府必须给公众一个明确答案,而不是让人民、商家甚至执法人员自行解读法律。
第二,卫生部必须给执法单位清楚的标准操作程序。笔者在政府服务已经进入第10年,根据经验,我们的政策写得再漂亮,如果执行层面不清楚,最终还是会走样。所以,卫生部必须尽快给予警方、关税局、卫生部执法人员、药剂师以及地方政府一份周全的SOP,不应该各自解释两套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三,政府需要交代税务问题。如果尼古丁电子烟依然属于可征税产品,那么它与毒物管制之间到底如何并行?这不只是财政部和关税局的技术问题,而是政府整体政策逻辑必须一致的问题。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政府应该借此机会重新思考电子烟的最终监管方向。政府过去已经多次表明,希望进一步限制电子烟,特别是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尼古丁成瘾。如今,高庭的判决实际上提供了更清楚的公共卫生及治理基础。
撤回了上诉,也解决了一个政策上的矛盾。过去,如果政府一方面说要保护儿童免受尼古丁危害,另一方面却在法庭上挑战尼古丁重新受到毒物管制,社会难免会觉得前后不一。如今,这个矛盾至少已经不存在。那接下来,我们应该怎么执行?因为这一项宣布,并没有自动告诉一个普通家长:“明天早上,街角那间电子烟店,到底还能不能合法售卖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液?”
这是卫生部现在所面对的现实。所以,卫生部必须在最短的时间里,和通讯部合作,建立一个清晰、一致的公共叙事。我们的孩子不应该一边从学校、家长和政府那里听到“尼古丁会成瘾、有害健康”,另一边却看到一个模糊不清的监管制度。法律可以复杂,政策可以复杂,但政府传递给下一代的健康讯息不能复杂。
如果我们真正希望减少下一代的尼古丁成瘾,就必须让政策、执法与公共卫生讯息,朝著同一个方向走。这一次,政府既然已经选择不再上诉,就应该把下一步也走好。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