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遴委会接获一些人的建议,让年满21岁的大马公民自动成为选民,但要落实这项建议,必须修改联邦宪法119条文及其他相关的条例。
“遴委会认为这项建议合理,但需长时间去落实。我们需优先解决清理选民册的问题。”
先解决选民册问题
报告指出,许多人仍对选民册产生疑虑,其中沙巴更要求设立皇委会调查该州的幽灵选民问题。“选民册必须让各方都有信心后,才能落实自动选民制。”
但遴委会表示,选委会必须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自动选民制做出研究,以让这项建议在日后得以推行。
在清洗选民册的问题上,选委会必须继续将选民册交给大马微电子系统研究局审核,同时继续与国民登记局合作,确保选民册的公信力及准确性。
关注大批选民同地址
报告说,到3月20日为止,发现选民册中,仍有483名警察及653名军人仍未申请大马卡或大马军警卡,让大马微电子系统研究局在审核工作上面对困难。
报告建议军方及警方必须在报告出炉的60天内,解决许多军人及警员未更新身份证的情况。
遴委会也关注同一地址出现大批选民的问题,大马微电子系统研究局发现,有324个地址选民超过100人,938个地址选民人数介于51人至100人。“选委会须在45天内展示这些住址的选民,以方便进行清洗选民册工作。”
遴委会也讨论,是否不再根据身份证上的地址,作为选民所属的选区。报告说,许多来自沙巴及砂拉越的选民,为了工作而迁往城市地区,导致他们在大选时无法回乡投票,因此有人建议,不需要根据身份证上的地址,来决定选区。
报告指,要落实该建议面对许多困难,因除了身份证之外,可能没有其他文件证明该住址。
民联少数派报告被拒
国会选举改革遴选委员会于今年3月28日最后一次的会议中,各成员无法达成一致共识,3名民联代表即阿兹敏阿里、哈达南利以及陆兆福拒绝现有的报告呈现方式,而要求将少数派报告纳入其中。
根据特委会的报告,阿兹敏、哈达及陆兆福要求将提及选委无法清理选民册及相关课题的少数派报告纳入其中,惟遭到大部分特委会成员的反对。
报告指出,特委会成员一致赞同18项建议,至于其馀4项建议即让选委会官员及媒体称为邮寄选民、允许满20岁的公民预先登记为选民、延长竞选期限及研究直接成为选民的课题,则是以多数赞同的方式通过。
针对允许选委会官员及媒体成为邮寄选民的建议,民联议员都投反对票,他们建议让选委会官员及媒体提早投票。
在允许公民在满20岁时预先登记成为选民以便在21岁时即可投票,3人也投下反对票,他们建议将大马公民的合法投票年龄下降至18岁,并在公民满18岁之际自动登记成为选民。
至于延长竞选期至少10天,3名民联代表也表示反对,并要求将竞选期延长至少21天,方便海外的公民回国履行公民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独立议员黄朱强缺席以上3项建议的投票。
阿兹敏、哈达及陆兆福也认为必须立即落实自动登记为选民的制度。
竞选期应最少10天
国会选举改革遴选委员会建议,将最低竞选期从7天延长至10天。
根据1981年选举(选举进行)条例第3(1)条文规定,选委会最低能给予7天的竞选期。
遴委会报告指出,在过去半年的会议期间,接获许多要求延长竞选的建议,以让各政府将迅息传达给选民,同时也让选委会更充裕的时间收集邮集选票。
“遴委会也接获另一方的观点,认为太长的竞选期的负面结果,包括竞选成本提高造成竞选活动难以进行。”
候选人应获公平报导
报告说,综合各方的意见后,遴委会建议将竞选期从7天延长至10天。
遴委会也讨论到,让所有竞选政党及候选人都能在媒体上宣传的可行性。报告说,新闻通讯及文化也通过遴委会,愿意在选委会的协调下,让所有政党及候选人都能在媒体上获得公平的曝光机会。
报告也建议选委会研究联邦宪法第115(2)条文。该条文阐明,选委会可要求其他政府机构的协助,让所有候选人及政党获得公平媒体报导。
建议根据议席票数拨款
国会选举改革遴选委员会建议政府研究新制度,根据各政党及候选人在大选期间赢得的议席及票数,拨出款项给政党和候选人。
遴委会在报告中提出,有者提议政府按各政党所赢得的议席分配资金,以强化大马民主制度,以及减少在选举期间发生贿选等问题。
遴委会认为,这项制度会影响政府的财政开销,并须修改法令,因此遴委会对这项机制进行深入研究。选委会需要给予这项建议一定的关注,并将这个建议视为长期落实的方案。
遴委会也建议,有关50%资金是根据政党所赢得的议席分配给政党,另50%则根据是所赢的票数来分配。
对于有者建议遴委会重新研究国州议席的选区划分问题,遴委会建议选委会设立一个公平的程序,确保各州选区选民人数的多寡不会有太大差距。
遴委会也建议选委会重新检讨《联邦宪法》第13附录,以确保选区划分能够尽量根据“一人一票”的原则,并重新执行“乡区比重”。
让3独立机构分担选委会工作
国会选举改革遴选委员会在考察多国选举机构后,认为选委会目前的责任重大,呼吁政府将选委会现今负责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及举行选举等工作分别划分给3个独立机构负责。
选委会目前的工作范围,包括负责选民登记、安排选举及选区划分,而根据选委会在海外的观察,丹麦、德国及英国等国,将这些不同的工作,分发给不同的机构来负责。
因此遴委会在划分选委会主要功能的建议中,建议我国仿效这3个国家将选委会的责任分担给其他独立机构负责。
选委会表示,对选委会现今缺乏人手,且要依赖其他执法单位,来完成工作的现况有所认知,因此建议重组选委会的结构,并赋予应有执法权。
“委员会建议透过给予应有的权限来重组选委会架构,以确保选委会在大选期间的执法行动,无需依赖其他单位、可按照选委会的职务、责任及挑战,加强选委会人手及拨款。”
遴委会报告建议让选委会直接向国会负责,并可制定本身每年所需的预算,以停止外界继续质疑选委会的独立性。
报告提到,有许多人向遴委会反映意见时,提出了对选委会自主及独立的质疑,而遴委会也建议政府按照遴选大法官、上诉庭法官及高庭法官的方式,委任选委会主席、副主席及各成员。
报告建议政府为遴委会设立服务委员会,让选委会有权遴选本身的成员及官员。
遴委会也建议政府强化选举学院,包括加强人手及拨款,以确保其教育大马人关于选举权利的工作能够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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