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根据《200法官遴选委员会令》第23条文,法官遴选委员会在遴选出任法官人选,考量因素包括:1.诚信及经验;2.中立,不偏私,公正及良好道德;3.自信,并可在适当时候做出对的决定,良好的法律书写能力;4.勤奋及有良好的处理案件能力;5.身心健康。
他强调,种族不是考量的因素。他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以书面回答武吉牛汝尔国会议员卡巴星提到我国联邦法院未有印裔法官的问题,如此表示。
他强调,为了确保法官遴选过程的透明度,委员会会私下进行投票,其结果也将按委员会的多数选择而定。
他说,联邦法院没有有印裔法官,非遴选机制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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