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副总监拿督依斯迈说,其实公众依然可以通过“传票罚款”(Compound),避免案件被带上法庭,而“传票罚款”的数额仍保持不变,即低于300令吉。
他指出,交通部修改法令提高“法庭罚款”数额,并设下至少罚款300令吉的底线,主要是为了确保“法庭罚款”肯定高于“传票罚款”。
他说,公众接获交通罚单后,只要不在法庭上提出挑战,其实并没有受到新条文的影响。他今日特别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以厘清公众对这项修正案的误解。
副总监记者会“罚站”
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记者会没有交通部正副部长出席,也没有其他国会议员在场,结果记者会刚开始,这名副总监便遭保安人员要求离开记者会的座位,表明这里只允许国会议员召开记者会,虽然依斯迈是政府官员,也无权坐在这个位子上。
结果他只得尴尬地离开该位置,站在一旁向记者发言。
依斯迈指出,真正受修正法案影响者,是那些在同一罪行重犯超过3次,而无法再通过“传票罚款”解决交通罚单、延迟缴付罚款,以及准备在法庭上挑战罚单的人士。
他表示,修正案最重要的3项条文,其实是第26、40及79条文的修改,即提高严惩无牌驾驶、超速及拒绝遵守交通指挥的罚款。以无牌驾驶为例,这种行为将可能造成死亡车祸的提高。基于其严重性,政府才决定将这项行为的最高罚款从1000令吉增加至2000令吉。
他表示,至于超速驾驶,将最高罚款从1000令吉增加至2000令吉也是适当的,因它会增加车祸的风险。“至于拒绝遵守告示牌及交通指挥,这种行为不但会造成交通阻塞,也会增加车祸,所以才将最高罚款从500令吉提高至2000令吉。”
依斯迈说,法案所修改的条文14、15、26、40、59、66A及79,这些刑罚都是可以通过“传票罚款”解决,而所有的“传票罚款”,肯定低于300令吉。
他说,而交通部的“越迟缴付、付得越多”的原则依然不变。以车牌不符合标准为例,若在15天内缴付罚款,只需还100令吉;15天至30天缴付罚款则需150令吉;30天至60天则需250令吉。超过60天仍不解决罚款者,他们的案件才会带上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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