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来自芙蓉芭蕾再也花园的尤沙曼,他一共面对21项贿赂控状,除了第10项罪状不成立,其余20项控状均罪成,因此,芙蓉地庭法官拿汀露丝娜宣判每项控状监禁15个月及罚款1万令吉,若没能力缴付罚款,则需监禁2个月替代。
此外,除了监禁15个月的判决同步执行,罚款皆分开计算,换言之,被告需缴付20万令吉罚款,抑或多监禁40个月作为替代无能力缴付罚款的判决。
给2千要球员踢假球
在21项控状,有9项控状指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晚上9时,与两名仍在逃逸的男子在芙蓉新那旺珍巴卡商业区,以300令吉贿赂9名森州足球队球员,在2011年4月21日在槟城举行的会长杯足球赛中听取指示,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b)(A)条文。
另有一项控状,指被告于同样日期、时间和地点,以200令吉贿赂森州足球队球员安华,以便在同样的球赛中提取指示,抵触相同条文。
11项控状指被告于2011年4月22日傍晚5时,与一名仍在逃逸的男子,在芙蓉新那旺珍巴卡商业区,以2000令吉贿赂森州足球队球员,以在2011年4月21日在槟城举行的会长杯足球赛中听取指示,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b)(A)条文。
监15个月罚20万
尽管被告辩护律师向被告求情时,声称被告向来热衷足球,在不少学校担任指导足球,直到成为州教练,他在面对提控后被谕令停职,却依然必须背负照顾双亲的重担,更何况这是被告首次犯错,希望法官从轻发落。
不过,法官最终判处对方监禁15个月,及20万令吉罚款。
因此,被告辩护律师表示,他将向高庭提出上诉,同时也会向法官申请让被告维持原来1万令吉保释金,以便被告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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