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除了调查相关问题,这个独立小组必须研究2011年再生能源法直接由能源委员会实施,以防止行政上的冗余问题和浪费金钱。
他说,2001年能源委员会法令里的第14条文明确地阐明发展再生能源的司法权是赋予能源委员会的,这也意味著,2011年永续能源发展机构法一定要被废除。
“如果我国真的渴望绿色增长,我们需要根据科学方式和我们的能力来改进我们的计划和措施。比起让问题继续地滋长成一场灾难,勇于承认和纠正错误是崇高的做法。”
皮亚拉巴卡兰在志期本月15日致给首相纳吉的公开信,强调几项与永续能源发展机构有关和需要内阁介入解决的问题。他指出,第一,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采用他国模式落实可再生能源计划的机制,最终所有的额外电费都是由人民来支付。
“第二,电力收购制是由人民资助的,所以相关的机构一定要让人民清楚知道这方程式和其细节。”
他说,第三,通过电力收购制来实行可再生能源计划仍存疑问,因为媒体和公众从永续能源发展机构所得知的信息与现实完全相反。
他说,第四,最近有国会议员向媒体提到太阳能发电的电力收购制出现寡头垄断;政府必须采取行动,以防止有人从中牟利。
第五,成立像永续能源发展机构的冗余机并不明智,因为能源部和绿色工艺机构都可以轻易履行永续能源发展机构的职责。
“第六,根据媒体的报导,永续能源发展机构也正在寻求拨款以供研究和开发再生能源领域,该机构不可重复科学、工艺及革新部正在实施的研发工作,浪费纳税人的金钱。”
第七,永续能源发展机构没有任何可执行能源效率的司法权;能源效率的措施一定要由能源委员会执行,因为能源委员会法和电力供应法已经赋予能源委员会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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