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议院修改议会常规第36(4)条文,禁止国会议员发表性别歧视的言论。
除了36(4)条文外,议会常规委员会也建议修改20(1)条文,任何给予国会议员的文件,除了需印刷形式外,也需以数码形式发出。
虽然部分国会议员认为,现有的条文已经足够,无需再强调“性别歧视”的字眼,但下议院最终获得朝野议员的支持下,通过修改议会常规条文。
受挑衅不是歧视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总结时,重提5年前发生的“月漏论”,表示一些字眼在平时并不具有歧视性或敏感性,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却被认为是歧视。
他说,不需要列出更明确的指南,哪些字眼不适用。
他表示,一些字眼如“该死”(celaka)、“猪”(babi)或“漏水”(bocor),在平时并不认为是不礼貌的字眼。
“但是在特定的场合,这些字眼却成为歧视字眼,一切应该交由议长定夺,到底这些字眼是否适用。”
纳兹里不赞成京那峇当岸国会议员邦莫达的建议,禁制性别歧视言论同时,也管制挑衅言论。
他说,国会议员在辩论时会受到挑衅,这是非常正常的,不应该以此作为发表“歧视言论”的理由。
“我们经常都可能受到各种挑衅,所以需要保持良好的脾气,就像我这样。”
可依法对付过火者
他指出,同意让国会议员接受性别歧视的课程,以避免在国会辩论时出现过火的行为。
此外,纳兹里说,本身之前在记者会上发表“我不曾与儿子同睡、我不是乱伦者”的言论,任何人如果认为这番言论属于性别歧视言论,可根据大马法律对他采取行动。
他说,但这番言论是在议会厅外发表,因此不受议会常规所约束。
纳兹里指出,对于性别歧视言论,凡是在议会厅内的言论,就应该受到议会常规约束;议会厅外的言论,则受大马法律约束。
他回应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卡巴星的提问时,这样表示。卡巴星指出,纳兹里在推动修改议会条文同时,本身也曾发过争议性言论。
另外,纳兹里表示,对于这些言论是否适当,往往是非常主观的。
“这完全是印象问题,讨厌我的人,就会说我没教养;但也有大批喜欢我的人,却认为我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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