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是针对高庭于2011年裁决允许沙达加化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以推翻大马皇家警察纪律委员会将他革职的决定。
追回9年薪金
随著上诉庭的裁决,现年42岁的沙达将返回工作岗位,并获得追回过去9年的薪金,包括每年4%的利息。
另2位聆审此案的上诉庭法官包括拿督阿里扎都及拿督查瓦威。
上诉庭也裁决沙达获得5000令吉的律师费。
在2004年,沙达接获皇家警察纪律委员会发出的要求解释信,要求他针对他已在新山伊斯兰法庭承认犯下幽会罪一事,解释为何警队不应对他采取行动。
沙达是在2003年8月14日被伊斯兰法庭宣判罚款900令吉。
有关的要求解释信说明,除了革职和降级外,他可以受到任何纪律行动的对付。
沙达也回复时指,他当时候的直属上司,即峇株巴辖警区主任阿末拉迪夫助理总监劝告他向伊斯兰法庭认罪。
沙达在2004年8月被停职,但在2006年3月期间,他接获纪委会的第二封信函,指他在2002年公务人员(行为与纪律)修正条例第33(1)和38(g)条文下,被革职。
他因入禀麻坡高庭,针对本案上诉人采取民事法律行动,要求庭令以推翻警方纪委会的决定,以及在没有失去警阶下复职。
在2011年4月4日,他在高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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