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诉讼是由槟州政府联合国民醒觉运动前主席拉玛克里斯南(75岁)一起进行,答辩人是联邦政府及选委会,以迫使国阵政府恢复民主第三票,让槟岛及威省市政局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直接带往联邦法院
槟州政府代表律师汤米汤姆斯表示,起诉人“绕过”高庭及上诉庭,直接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这也是唯一及最终的诉讼,法庭的裁决不能再被检讨或上诉。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3)条文,若宪法与州法令其冲突或存有争议,是可“绕过”高庭及上诉庭,直接带往联邦法院审理,前提是必须获得准令。
他指出,上诉条文也规定此项诉讼是不必支付堂费。
他续指,从法律角度,起诉人对此诉讼非常有信心,也肯定可获得准令,因为这不是个人申请,而是通过槟州政府,法庭不曾拒绝发出准令给州政府。
针对民政党法律人权局主任巴吉星指地方政府选举无需等待选委会进行,汤米汤姆斯不赞同,并指若不通过选委会举行,其合法性将被质疑。
另外,林冠英指出,起诉人要求联邦法院宣布由国会通过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对槟州不合法或不能实行,该条文主要是在全马废除地方议会选举。
他说,起诉人也要求法院宣布槟州立法议会通过的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和威省)法令,是选委会在槟州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合法依据。
他指出,让拉玛克里斯南成为起诉人之一,因为这是关乎人民权利的课题,后者一直以来也梦想自己能投票选出市议员。
他说,若此诉讼成功,槟州将成为其他州属在推行地方政府选举上的先导,而槟州也将是继吉兰丹及雪州后,第三个起诉联邦政府的州属。
资料档:选委会拒通过地方选举
恢复民主第三票是槟州政府自2008年选举的基本要求及志愿,让州民有权选出市议员及市长。不过地方政府选举已在1965年3月1日被联邦政府禁止。
槟州政府在2012年5月9日通过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及威省)法令,槟州元首于2012年6月15日依据槟州宪法第26条文认同上述法令。
不过,选委会却在去年1月拒绝州政府的要求,理由是没有法令可以让他们执行地方选举,而槟州立法议会通过地方选举法令时,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斯里曹智雄却说槟州政府不符合宪法,拒绝遵从州政府的要求。
槟州政府已表明立场,地方政府选举在联邦宪法第9目录下是州属事务,而在联邦宪法第9目录及第113(4)条文之下,州立法机构有权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州政府已通知选委会有关法令已在2013年1月31日正式生效,但至今都还没有获得选委会任何答复,按条例为槟岛市议会及威省市议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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