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分别是塞普丁林阿都拉(54岁)、许德金(译音,47岁)和李汉文(译音,32岁),他们的4项控状是被指于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间,提呈4份伪造的2006年和2007年公司财务表现表予证券交易所,以及第5项罪行则是涉嫌于2008年5月22日提呈伪造的2008年公司财务表现予证券交易所。
他们在1983年证券业法令第122B(b)(bb)条文和2007年资金市场与服务法令第369(b)(B)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2项法令的最高刑罚皆是监禁10年或罚款3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检控官阿沙尼要求3人以25万令吉和2名担保人保释外出,但地庭法官莫干尼阿都拉允许3人分别以10万令吉和2名担保人保释外出,并要求他们交出护照由法庭保管。
法官也择定案件将于5月21日进行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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