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判词中指出,是行使刑事程序法典第311条文所赋予的权限,决定展缓有关庭令,以等候控方在高庭的上诉申请,惟高庭并为择定聆审日期。
4被告分别是3名现任董事拿督黄保荣(63岁)、拿督余元升(61岁)和拿督陈伟良(37岁),以及1位前任董事刘志华(59岁),他们被控224项洗黑钱罪名和5项非法收取抵押金罪名,总额超过1亿4100万令吉。(人名皆译音)
裁决4被告无罪
罗查娜判词中指出,金玉华没有非法收取抵押金,而是进行真正的黄金买卖活动。
她认为,“担保回购”只是一种行销概念,以便向黄金买主保证金条是真金:“这就是为何金玉华愿意回购黄金。”
此外,她也指辩方成功对控方的举证提出合理性疑点,因此裁决4名被告无罪释放。
4名被告是于2009年10月14日被控上吉隆坡地庭,其中黄保荣被控93项控状、余元升面对40项控状、陈伟良61项控状及刘志华30项控状,他们被控在吉隆坡安邦路的大众银行分行,犯下有关的罪行。
被告和金玉华有限公司也被控于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在旧古仔路的办公室内,在未有正式执照下,向公众收取抵押金,抵触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
国行是于2009年7月21日对Genneva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该公司涉嫌进行非法存款,违反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25(1)条文以及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4(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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