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兹里在国会走廊受询时表示,他本身遵从内阁在2009年时的决定,即孩子必须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才能改教。
“根据我从小到大上的英文课,‘parent(父母)’代表父母两人。我认为,联邦宪法应和有关法律,以兼括性的方式解读,而不是只看其中一项法律。”
至于他是否支持有关法案的通过、该法案会否被撤回,他则要求记者等待法案被提呈,并针对能不能撤回的问题,研究议会常规。
对18岁以下者不公
大马律师公会日前指,该法案中有关改信伊斯兰的第107(b)条文,抵触联邦宪法第12(4)条款。
相关法案的国语版第107(b)条文阐明,18岁以下孩童倘若要改信伊斯兰教,只需要获得母亲、父亲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即可。
纳兹里认为应该重新检讨这项具争议性的条文,因若18岁以下者若改信伊斯兰教只需获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同意即可,对未满18岁的非穆斯林来说有欠公平。
他说,身为一名巫裔,即使未满18岁,但若具备4项条件,包括信奉伊斯兰教、以马来文为生活媒介语、实践马来习俗,并在大马出生,自出世就已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伊斯兰教),并且受到宪法的保护。
须保障非穆斯林
“不过,这项保护却无法让我国人民的非穆斯林者享有;换言之,兴都教徒、基督教徒及佛教徒,都无法在宗教的角度上,获得保障。”
“我们必须聆听非穆斯林的心声,让他们的宗教获得保障。”
纳兹里今日出席第三代吉隆坡随意游观光巴士(KL Hop On Hop Off)推介活动时,在记者会上,这么指出。
他举例,当丈夫和妻子,其中一人为穆斯林时,即可决定让孩子信奉伊斯兰教,而这情况对18岁以下的非穆斯林来说,有欠公平。
“我相信,在马来西亚,每一个年龄不超过18岁的非穆斯林,从小都会被父母亲教育去信仰同一宗教,并随同父母到宗教场所;举例来说,如果父亲是兴都教徒,孩子自小就会跟随父亲到兴都庙,或者参与大宝森节庆典。”
“若说孩子在18岁以下,没有信奉任何宗教,这是不对的说法;虽然这项法案已被法庭裁决,但我身为一名律师,认为这项法案对18岁以下的非穆斯林来说,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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