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撤回该法案是个好决定,这证明我国逐渐走向平等。撤回有关法案是个政治上的胜利,但那不是法律上的胜利。
他说,由于许多州法律的条文,仍允许父母或监护人可单方面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儿童改教,因此政府应从法律角度彻底解决,可能是修改州政府法律或修宪,以确保所有法律都反映平等精神。
“虽然这是州政府的权限,但州政府及联邦政府应该共同商讨,其中总检察长在确保法律的一致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单方面决定不公
他指出,父母或监护人单方面就能为未成年儿童改教的问题,让非穆斯林家长面对莫大问题。
“当未成年儿童已是穆斯林时,该案就只能送交伊斯兰法庭,法官只会从伊斯兰角度来审视问题,造成非穆斯林家长的看法被排除在外。因此单方面就能决定,会导致造成如此复杂的局面。”
他今日出席律师公会的“我国联邦宪法有多世俗化?”论坛后受询时,如是表示。
至于让小孩18岁时自由决定宗教的作法,他则表示,“若该名小孩18岁前已成为穆斯林,18岁后却不想继续成为穆斯林,问题该如何解决?我们必须更全面看待,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无论如何,他承认,目前我国的风气逐渐走向包容,公民社会应该借此机会进行更有建设性的对话,讨论这种种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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