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添泉今午在庇市召开的沙巴中华大会堂中委闭门会议结束后指出,该中委会是根据社团法令而如此执行,否则将被视为同罪。
他指出,沙巴中华大会堂曾于今年6月30日召开的常年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授权予中委正式致函陈友仁,促请陈氏在30天之内对其总会长职作出去留决定。
致函陈友仁没回应
“中委已执行大会的议决案,致函予总会长,但从7月30日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应。”自陈友仁被宣告破产后,沙巴中华大会堂亦有致函谘询沙巴社团注册局。
吴添泉表示,根据社团注册局于8月19日回函中所提及的两个重点,包括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9A(1)(6)条文,任何还没有脱离穷籍者,不能担任任何注册团体的任何职位、任何顾问,以及任何工作;以及根据社团注册法令第9节第4条文,任何人违反上述的条例及法令,如果被判有罪,可以在该法令下,判坐牢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他称,此来函中也劝告中华大会堂的理事中委,必须要执行法令所定的条例,以及根据章程处理会务。
“而基于上述劝告以及法令,虽然陈友仁还在请假中,但是,由于法令所须,以及根据沙巴中华大会堂章程第9.2:若有空缺,由各级组织在同级代表或委任委员填补之,因此,中委一致通过,悬空的总会长一职由署理总会长来填补。”
他说,中委亦会把此议决案提呈予社团注册局,向该局报告沙巴中华大会堂中委已执行法令所须,提呈上的议决案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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