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强调,警方于7月16日中午在安华位于武吉泗岩沫住家附近逮捕他时,并未出示逮捕令,当时负责逮捕安华的警监道菲仅表示是受到指示,在刑事法典377B条文下逮捕他协助调查,并未详细说明逮捕他的原因。
珊吉指出,扎比丁在接纳辩护律师的申请时,是以警方是在违背安华意愿,通过使用诡计及欺骗的手法采集DNA为由,推翻相关证物。
她说,根据辩方所提出的案中案,安华代表律师奈也以及西华拉沙在供证时,证明警方突击逮捕安华时并未出示逮捕令,因此警方的逮捕行动根本就不合法。
她继指, 警方在逮捕安华后,曾带安华到医院采集D N A样本,但安华当时已行使联邦宪法下所赋予他的权限,拒绝警方的要求。
考虑安华自辩证词
然而,警方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决定扣留安华,并通过使用诡计及欺骗方式,企图采集DNA样本。
珊吉也说,法庭驳回辩方要求索取更多文件的决定,也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辩方是为了确保审讯能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
珊吉今早在安华另一名辩护律师苏仁德兰完成陈词后接棒,她重申,上诉庭在根本没有传召过原告赛夫出庭供证的情况下,就裁决赛夫是不容置疑的可靠证人,已犯下错误。
苏仁德兰在陈词中指出,在被告栏自辩拥有一定的法律份量,因此,法庭应该考虑安华在被告栏的自辩证词。
他强调,在刑事审讯中,被告在抗辩时,拥有3项选择,即在证人栏自辩并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在无须宣誓的情况下在被告栏自辩,或保持缄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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