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高庭向警察总长发出谕令以逮捕改信伊斯兰教的丈夫,及归还其女儿给母亲英迪拉,是错误的,因联邦宪法并没有允许民事法庭介入宗教法庭的事务。
他说,基于修正后的1988年联邦宪法,高庭不能宣判伊斯兰法庭谕令无效,因国会修法是要避免民事法庭干预伊斯兰法庭的事务。
他表示,两个法庭都有各自的专属权,没有哪一个法庭的权限比较高。
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是针对高庭谕令他逮捕莫哈末礼端,并将其孩子归还给英迪拉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而高级联邦律师诺希山则代表他在上诉庭陈词。
不过,英迪拉的代表律师安斯顿则认为,若允准警察总长继续拒绝将被莫哈末礼端带走的6岁女儿归还给英迪拉,这等同在否定妈妈再次见到儿女的机会。
恐不能与女儿见面
她表示,若上诉庭批准总警察长的上诉,这也意味著警察总长有权拒绝执行怡保高庭的庭令。
安斯顿指,莫哈末礼端已藏起来,由于英迪拉不知前夫在身在那里,恐怕不能再与女儿见面了。
预料上诉庭将11月杪针对这宗上诉案做出裁决。
英拉迪的丈夫莫哈末礼端是于2009年改信伊斯兰教,并将3名子女的报生纸带走,擅自为3名孩子改信。他于同年9月在伊斯兰高庭,成功取得当年11个月大女儿柏拉莎娜及另2名子女的抚养权。
英拉迪则入禀怡保高庭,而高庭于2010年3月裁决,3名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母亲英迪拉,惟父亲莫哈末礼端(原名柏南那登)拒绝交出6岁幼女柏拉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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