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鉴于本案出现多项疑点,赛夫的证词确实需要很多佐证,而赛夫更被视为本案同犯。
他点出,至于本案到底有无发生,是一个大疑点,这意味著原告赛夫的诚信备受质疑;一旦缺乏诚信,则是否有佐证,已不再重要。
他指出,从案情与动机元素来看,联邦法院理应轻易撤销安华的控罪。
他说,普斯拉维医院医生奥斯曼的证词,跟他给予警方的口供一致,说明他是一名有诚信的证人,因此控方根本没有必要弹劾其证人资格。
他表示,安华在1998年曾因为一个人的可疑证词,结果面对类似现在的控罪,直到2004年,联邦法院三司才以2比1裁决安华无罪释放。
“安华在2008年又面对一宗类似的控罪,虽然主控官批评辩方的‘阴谋论’,但安华应该获得原谅。”
不过,首席主控官丹斯里沙菲宜尝试做出反驳,并要提出“不情愿”的定义。
尽管如此,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基于控辩双方已在陈词方面耗时过长,而控方所提出的反驳已并非新论点,拒绝沙菲益继续陈词,而联邦法院五司决定保留裁决,择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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