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8日讯)针对总检察署有关罢黜森州严端端姑慕里兹的《罢黜宣言》未遵守森州宪法的声明,森美兰四大酋长及淡边东姑勿刹秘书处发声明反驳,指有关说法令人混淆,并认为总检察署无权干涉森州内部事务。
声明强调,针对森美兰州第11任严端端姑慕里兹殿下涉嫌失当行为的调查程序,早在今年3月5日已展开,并于4月19日由四大司法及习俗领袖进行进一步调查。
有关声明指出,总检察署声称“截至今日,没有事实显示1959年《森美兰州统治者宪法》(UUTKNS)第10条所规定的程序已获遵守”,有关说法令人混淆,并让人误以为森州行政议会错误作出罢黜决定的印象。
声明强调,罢黜决定是由四大司法及习俗领袖依据其特权作出,而UUTKNS第10(2)条也规定,州务大臣必须在有关罢黜宣言上签署。
“因此,森州行政议会接受有关宣言的行动,应被视为维护宪法至上原则。”
声明也认为,总检察署无权干涉森州内部事务,也不应充当法官,对森州行政议会所作出的决定提出质疑。
声明强调,针对端姑慕里兹涉嫌失当行为的调查程序,已于3月5日在森州司法与酋长理事会(DKU)会议中展开,并于4月19日由四大法律及习俗领袖展开进一步调查。
有关详细列明失当行为的调查报告,也于8月26日提呈国家元首陛下,作为汇报;声明方相信,有关失当行为清单也已为总检察长所知悉。
声明同时强调,州政府必须遵循“当届政府”(Government of the day)的指示,而不是接受与州政府行政事务无关的外部人士所发出的指示。
至于罢黜宣言的刊宪问题,声明指出,刊登宪报并非有关宣言具备合法效力的条件;根据UUTKNS第10(2)条,宣言在所有签署人完成签署后,即已合法及完整生效,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刊宪。
声明因此认为,上述事实已清楚显示,UUTKNS第10条所要求的程序及步骤,在4月19日罢黜宣言发布之前已经完成,包括3月5日的初步调查及4月19日的进一步调查。
声明表示,这与总检察署所指“没有事实显示有关程序获得遵守”的说法直接矛盾,并认为,声称没有展开调查程序,显示有关法律意见可能并非依据实际事件经过的准确及完整资料作出。
另一方面,针对总检察署所提及、目前仍在进行中的芙蓉高庭诉讼程序,声明指出,该诉讼仅涉及要求提交4月17日DKU会议记录,并未涉及4月19日罢黜宣言是否合法的问题。
声明也指出,吉隆坡高等法院另有一宗总检察署没有提及的诉讼,涉及申请强制履行令(writ mandamus),而州务大臣已经依据第10条,完整履行其应有义务。
至于总检察署所提及的“临时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声明称,实际上是临时性禁令(injunction ad interim),其中包括要求DKU维持截至5月21日的现状。
声明列明,截至5月21日,当时合法并获得承认的四大司法及习俗领袖,分别为双溪乌绒、日叻务、柔河及林茂的酋长,即双溪乌绒的拿督慕巴拉多哈、日叻务酋长拿督马鲁夫拉萨、柔河酋长拿督莫哈末阿都拉、林茂酋长阿都拉欣。成员也包括淡边东姑勿刹东姑赛拉兹曼及森州传统领袖拿督斯里巴达鲁丁。
声明指出,上述成员组成了当时DKU的架构,也是5月21日法院庭令所保护的DKU现状,并非之后通过7月31日或9月13日会议所引入的法律及习俗领袖名单。
声明促请总检察署在进一步向公众发表意见前,根据实际事实重新检视有关声明。
声明强调,根据第10条有关是否遵守习俗程序的问题,属于马来习俗事务,并受UUTKNS第16(3)条所规定的DKU最终咨询权原则所约束;有关事项在提交DKU或由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不应由任何行政部门单方面介入。
此外,针对森州政府秘书挑战罢黜宣言的合法性,并公开违抗行政议会要求将有关宣言刊登宪报的决定,声明中也建议森州政府秘书立即辞职,或对其展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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