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拿督KN斯卡拉法官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天批准控方提出的初步反对,即此案在地庭尚未审结,16人无权提出上诉。
斯卡拉法官称,依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条文,在审讯中途作出的裁决,被告不得提出上诉。
其中14上诉人的代表律师纳沙指出,法庭司法法令第3条文是一项恶法,因为它允许控方在被告表罪裁决不成立后提出上诉,却不允许被判表罪成立的被告提出上诉。
斯卡拉回应,唯一的途径是把法令带入国会辩论和修正。
此案将于今年8月29日在地庭过堂,以择定自辩的日期。
“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是在2007年11月10日于吉隆坡举行万人大集会,警方在行动中逮捕了245人及18名孩童,过后全部获释,惟17名被告(其中一人已逝世)在2007年12月11日以非法集会罪名被控上地庭。
控方成功提出罪证
其中,蔡添强和莫哈末沙布分别在刑事法典143条文下被控,控状指他们在2007年11月10日下午3时零5分,在没有准证的情况下参与在王宫路举行的非法集会,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半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件在经过3年的冗长审讯后,地庭于2010年11月19日裁决,被告所面对的控状是有缺陷的,因为控方根本无法证明一些被告当时身处集会中。
地庭认为,从事发现场所拍摄到的影片看来,警方同意让集会在国家王宫前进行,因为两名集会的领袖蔡添强和莫哈末沙布获警方同意给予时间把备忘录提呈予国家元首。
但高庭于今年3月1日批准控方的上诉以推翻地庭裁决,承审法官拿督嘉查里认为,控方成功针对16位被告举出表面罪证。
他说,地庭法官判断失误,因为没有考量到控方证人,尤其是进行逮捕行动的警员证词,逮捕行动也获得视频证据的支持。
“视频证据是很好的证据证明所有被告参与了非法集会,并身穿黄色T-恤,同时没有依据警员的指示驱散。”
嘉查里指出,控方证人的证据不能被排除,因为参与非法集会者造成严重的交通混乱和提高公众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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