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是于5月28日入禀地庭,要求撤销因428大集会而在《和平集会法》下所面对的2项控状,并要求法庭宣判吉隆坡推事庭于4月26日发出的独立广场禁足令无效。
地庭法官玛目阿都拉择定11月7日聆听主控官针对安华要求地庭宣布推事庭的禁足令无效一事,所提出的初步反对陈词。
另外,吉隆坡高庭也将在11月23日聆审安华挑战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已违反宪法,而提出撤销控状的申请。
安华是于9月4日入禀地庭,要求地庭把他申请撤销控状有关联邦宪法诠释及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课题,转移至高庭审理,因为只有高庭才有司法权聆审这项申请。
安华在申请书中要求高庭鉴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1)(c)条文和第4(2)(c)条文是否违宪,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人民有和平集会的权利。
安华、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阿里及森州领袖峇德鲁希山,因涉嫌在428黄绿大集会及教唆他人闯入禁区,违反由吉隆坡法庭推事查基所发出的庭令,于5月22日被控上法庭。
警方援引《和平集会法》第4(2)(c)条文以及刑事法典第188条文,将上述3人控上法庭,3人已在法庭表示不认罪,获准以500令吉保外候审。
无论如何,3人在7月2日被追加一项教唆控状,在这项新控状下,安华等人被指在集会当天为了达致集会目的,教唆导致一名或多名相关者使用武力及暴力,因而犯下一项可在刑事法典第109条文下被判罪,3人再度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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