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玛丁指出,他无意行使其固有权力,以撤销阿末朱比尔所面对的控状,因法庭不能援引有关权力来凌驾法律的规定。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以及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条文,赋予总检察长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权,包括提控及撤销控状。
至于总检察署是否能检控成功,则得胥视审讯中所提呈的证据是否足够,因此,倘若在目前决定控方是否证据不足,属言之过早。
控状可随时修改
卡玛丁也说,没有证据显示总检察署恶意提控申请人,而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58条文下,只要法庭没有裁定,申请人所面对的控状还是可随时修改。
他指出,申请人也可向总检察署提呈陈情书,要求总检察署检讨控状。
卡玛丁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也没有法律理据。
较早前,阿末朱比尔的代表律师拿督莫哈末尤索夫再那阿比丁说,控方滥用法庭程序起诉其当事人,因控方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当事人曾欺骗森那美董事局。
主控官凯文莫莱斯则反对阿末朱比尔撤销控状的申请,并强调阿末朱比尔过早申请撤销控状,因案件在现阶段并未开始审讯。
阿末朱比尔去年7月17日因涉嫌未维护公司利益及欺骗董事局,导致公司损失高达1亿183万9264令吉20仙,而被控上庭。他否认有罪,获准以20万令吉保外候审。
阿末朱比尔被控在任职首席执行员时,没对砂拉越原住民习俗地(HAB)农业发展计划采取适当法律行动,以鉴定习俗地审批,导致森那美分别亏损8502万3047令吉和1681万6212令吉。
他所面对的2项主控状,被指分别于2008年11月17至28日,及2008年11月17日至2009年12月4日,在森那美有限公司办公室,没有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作出补救,抵触刑事法典第409(失信)条文,一旦最高刑罚是坐牢20年或鞭笞,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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