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权认为,该改教条文违反了社会正义,因此,他要求修正该条文。
“一旦出现家庭纠纷,这条文将成为父母其中一人绕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获得孩子监护权的方便途径。”
刘胜权是针对伊行政法案有关18岁以下子女需在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其中一方同意下改信伊斯兰的条文所引起争议,发文告如是表示。
文告称,法案应从社会正义角度以及对家庭关系带来的冲击进行探讨。
刘胜权说,有责任的社会不能支持不公义的法律,应该坚持社会正义,因此,上述已经引起广大争议的条文应该被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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