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首相署已经撤回涉及改教争议的《2013年伊斯兰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但并没有解决问题,加米尔今晚在国会进行部门总结时正式表明,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中的英文字眼“Parent”一文,所指的应该是单数。
他表示,而在英文版联邦宪法中,“Parent”字眼,并没有(s)。
法庭是最好平台他说,对于这场争议,政府认为法庭是最好的平台,能够对有关的争议给予诠译。
加米尔也表示,对于宪法中英文版文“Parent”字眼的争议,翻译成国文版本时,确实出现各执一词的问题,也需要有一套解决方式。
他指出,高庭至少曾经3次、联邦法院至少1次,将“Parent”字眼,诠译为单数。
他说,当发生争执时,法庭是最好的解决机制,尤其在解决法律诠释的争议上。“双方都应该以开放的胸怀,接受法庭的决定,我们应该维持和谐,而不是互相指责。”
“但对于这项争议,我们都认为应该捍卫联邦宪法,无论是执政党或在野党的议员。”
加米尔说,政府相信,伊斯兰教是一个对全人类公正的宗教,并且能够公平解决子女信仰的争议。
他也指出,该部撤回《2013年伊斯兰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并不是受到任何一方的压力,而是为了让这项法案更加完善。
根据联邦宪法第12(4)条文,凡关系到18岁以下者的改教,须获得家长(Parent)或监护人的同意,其中,联邦法院曾在2008年苏巴希尼的改教判处中,将当中的Parent诠释为单数,即单一的家长允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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