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祥志(译音,45岁)是于7月16日被控上述两项罪名,即在其住处非法拥有华尔特型手枪及枪匣以及4枚子弹,因而抵触军火法令。
妻携1岁儿听审
被告今日身穿白色衬衫,在聆讯过程,神情淡定。其妻子今日携带其1岁儿子到法庭,并在完成过堂程序后,抱著孩子匆匆离开法庭。
被告面对两项控状,首项控状是指被告于7月3日下午5时45分,在十五碑帝沙金戴马士公寓B栋15楼2号住处的信箱,藏鹊华尔特型手枪及枪匣,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
在此条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14年监禁及不少过6下鞭笞。
次控状则指被告被控在相同时间及地点,在没有执照下拥有4枚子弹,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在此条下下一旦罪成,可判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的代表律师为郑伟升、主控官为旺莎哈鲁丁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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