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星期,首相安华针对前幕僚尤索夫的民事诉讼,寻求联邦法院裁定他是否享有民事诉讼豁免,安华这项申请是司法史上首例。从东姑阿都拉曼到依斯迈沙比里,从来都没有一位首相会向法庭提出类似申请。
的确,我们可以理解安华只是向联邦法院确认,自己在什么领域有没有免控权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可是,这还是给人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事出必有因的错觉。无端端的,为什么有去确认这个事情?
安华这个举动让很多人感到意外,尤其是法律界的朋友。所以,有人提出质疑和担心,要是首相被赋予免控权,即使是有限的范围,会不会打开方便之门,法律豁免原则会不会被滥用或选择性使用?这些虽然还没有发生,却不保证一定不会发生。
安华在过去两年,一直不断的重复会推动法官委任机制改革出的承诺,看似体现了昌明政府在维护司法独立与捍卫法治精神方面的认真态度与政治意志。事实是,到今天还是没有看到实质的正面发展。
司法改革是全民期待的,这会进一步增强人民对我国司法体系的信任,确保法官在不受行政或立法机构干预下,独立、公正作出裁决,实现司法独立性、自主性与中立性。拥有独立且可信赖的司法体系,必然能重塑司法机构的信誉与尊严。
可是,2022年9月27日,国会下议院前副议长倪可敏指出,总检察长是在首相的建议下,由国家元首任命做为陛下、首相及内阁的法律顾问,这是政治任命。他认为正义不能允许“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双重标准。
对于他的内阁顶头上司,要求联邦法院裁定首相有没有特定的免控权,我其实很想知道,他是不是支持首相确实应该享有这方面的权利?撇开私人民事诉讼案件会影响首相官职执行的谬论,我们更想知道,安华为什么要这么做?
希盟领袖也曾经引述宪法145(3)条文,目前总检察长也是检察司或主控官,这个职位拥有绝对权力决定提出、进行或者终止任何诉讼。这具有利益冲突并导致政冶干预的不公现象频频发生。希盟对于目前的总检察署表现是不是很满意,所以放缓改革?
在上述案件中,安华入禀书中列出8项法律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依据《联邦宪法》第39、40及43条文,首相是否享有特定条件下的豁免权。《联邦宪法》第39和40条主要是阐述政府的行政机构,第43条文则是关于内阁委任等事项。
纠正历史错误
我始终认为,中央政府目前是由一位改革派领袖领导,那就应该要履行自己向全民许下的承诺,必须有纠正历史错误的勇气和魄力,启动恢复司法尊严的重要契机。这个很关键,以让我国迈向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独立的司法制度。
我们都在等待昌明政府与安华改革法官委任机制,加紧落实总检察长检控分权的修宪法案以及其他重要职务的委任,不是向联邦法院“咨询”首相有没有免控权。
简单而言,在刑事领域,总检察长的主导权绝对比法官还要来得有决定性。因为只要前者撤销某项案件提控的情况下,后者的审讯和裁决权即马上陷入完全无用武之地。如果你不相信,就看看最近几个亲首相的政治人物案件,即可一目了然。
我们不希望类似过去一党独大年代,强势首相往往就会滥用委任司法委员会成员和法官的特权,确保本身属意或在政治倾向比较吻合本身立场的法官,进入核心司法体制内的事件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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