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可能以为宗教界必定不喜欢被监管,恐怕事实刚好相反。其实近来还听闻教界不少声音对有关方面监管不力或监管无门而感到遗憾。如说教界发生一些丑闻乃至罪案时,不仅一般人,连众多信徒也会呼吁宗教组织或政府单位应更敏感、更积极、更有作为,以杜绝此类案件。
当然,也不能否认教界对于被监管也不会完全无负面感知和意见,毕竟若监管过度,尤其涉及偏见、歧视、不公、徇私、滥权、暴力等行径,也会引起教界的不满。换言之,大家都承认监管的必要,但对其执行还是会抱持一定的谨慎和提防态度,尤其当监管的目的、内容及范围涉及本教之时。
然问题是:监管应当符合什么“最大利益”呢?
在某些社会,这最大利益可能是统治者的利益、主流宗教(尤其所谓“国教”)的利益,或主流社群的利益。于是监管者往往即是这些利益相关者或其委托者,他们通过监管来巩固或推进本身的既得利益,甚至连监管所依据的法律都是偏差性的(如取自某教的宗教法)。如此社会自然不会是民主社会,毕竟不符合人人平等的理念和原则。其截然摆明的是:在宗教领域,某些宗教、社群或个人是享有优待,乃至特权的。
在另一些社会,这最大利益却可能是“个体”,尤其公民的权益,即个人优先于宗教,不能妥协,遑论牺牲个体利益来迎合任何宗教或社群的议程。换言之,在如此社会,监管者必须保持客观中立,所依据的法律也必须是公平公正的,而非为特定宗教、社群或权威人士服务。通常如此社会奉行的是世俗主义路线,所以其对宗教界的监管会包括限制宗教对任何个人,包括信徒的过度干预,遑论支配。甭说,至少在宗教领域,如此社会还是相对民主的。
无论如何,必须指出的是:基于宗教传统以来根深蒂固的影响力,恐怕不少信徒不会有太清楚的人权甚至个体醒觉,只会盲目或惯性地依循某些宗教或社群领袖的叙事,包括不信教就是“迷途”、“背叛”、“堕落”、“陌路”、“罪人”甚至“敌人”等。于是若一社会选择了世俗主义路线,当要监管宗教界对信徒的干预和支配所产生的问题时,有可能反而会被教界群起围攻为“不民主”、“滥权”、“歧视宗教”、“迫害宗教”等,令人无语。
事实上,在不少非西方社会,的确可见到原本计划奉行现代世俗主义治理方式的国家,无奈因老百姓普遍上还是“虔信”宗教,全心全意地信赖、依靠宗教对其生活之方方面面的主导地位及作用,结果在“民意”压力下,世俗治理,包括政策和法律都渐渐变了调。即便如印度那样把“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写入国家宪法序言者,最终也不得不纵容宗教主义的越界和泛滥,甚至导致本应客观中立的监管机制被用来对付、为难个别宗教。
综言之,一社会的宗教监管该如何实行,诚有视于该社会宏观性的具体状态、条件、语境等,惟这也不应最终沦向某种无价值判断及取舍的相对主义。毕竟现代化也不是没有其基本原则和标准的,其中最核心、最底线的,自然还是个体人权的不容让渡、妥协或牺牲,而这即是监管宗教界最应符合的“最大利益”。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