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指出,菲道斯身为司法官员,应该以身作则,不应犯下有关罪行。
他说,上诉庭没有理由干预地庭及高庭的裁决,因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要求及收取贿赂。
30岁的被告莫哈末菲道斯是在2010年10月3日,被地庭裁定罪名成立。
地庭法官莎巴丽雅宣判被告2项控状罪名成立,分别被判监3年及罚款1万5000令吉,以及监3年及罚款2万5000令吉。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涉嫌于2009年10月11日晚上10时半,在马樟县的一家油站,从莫哈末沙尼手上接收3000令吉的贿金,作为后者以1000令吉的保证金,换取2年守行的减刑条件。
被告也被控于2009年10月6日早上9时,在瓜拉吉赖推事庭办公室内,向莫哈末沙尼要求5000令吉的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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